y國要約收購制度屬於強制性的要約收購制度,法律規定收購人一旦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超過一定比例(30%),則收購人應當以特定的價格,在限定的時間內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從而使得目標公司中小股東能有機會,將所持公司的股份按照與大股東相同的價格向收購人轉讓。y國要約收購制度一方面給予了中小股東自由退出的選擇權(轉讓或繼續持有股份),另一方面,也賦予了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平等享有收購溢價(即控制權溢價)的權利。
m國要約收購制度屬於自願型的要約收購。收購人可自主發出要約,自行確定要約比例,但收購人在收購過程中要不斷的就收購人的背景、收購意圖、收購計劃等信息予以充分詳細的披露。m國的要約收購立法承認控制權股份轉讓的自由,因此未設定強制要約收購制度,而是通過制度強調收購有關當事人信息的公開義務和控股股東對其他小股東的信託義務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m國的要約收購立法分為聯邦立法和州立法,前者立法主要是由m國國會於1968年制定的《威廉姆斯法案》,州立法主要體現在各州公司法和判例法中。《威廉姆斯法案》對要約收購保持一種中立的態度,不對一項公開收購要約的價值作出判斷,也不試圖對有關的公司收購活動進行鼓勵或限制,而是力圖貫徹信息公開和公平對待各方當事人的原則,為目標公司股東作出明智的決策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在一定程度上,可認為《威廉姆斯法案》只為公司收購提供技術指導。
關於要約收購的法律埃辛?德雷蒙完全明白,他不明白的是為什麼布賴恩會認為「只有要約收購,才能對任氏企業集團形成強大的壓力,從而保證德雷蒙集團在這次凱勒石油公司的收購戰中取得最後的勝利」。
於是他向布賴恩?德雷蒙提出自己的看法:「布賴恩叔叔,假如我們通過m國政府,通過m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向任氏企業施加壓力,讓他們宣佈任氏企業收購凱勒石油公司的行為危害到m國的國家安全和國家利益,從而使任氏企業對凱勒石油公司的收購行為破產,你覺得這個辦法行得通嗎?」
布賴恩?德雷蒙嘆了一口氣,他望着埃辛?德雷蒙說道:「假如我們德雷蒙家族面對的是一般國外商業上的對手,你這個辦法就行得通。我們可以通過m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審查來阻止國外商業對手對凱勒石油公司的收購。但是我們現在面對的是什麼對手?任氏企業集團。這可不是個一般的對手。上次我們請北美血魔堂的五大高手前去z國綁架任氏企業的要員,結果呢?結果連血魔堂的五大高手也被任氏企業的老闆任超凡拉了過去。」
「而就在我們德雷蒙家族插手任氏企業收購史諾雷空調有限公司的前一天,『他』就傳來消息,禁止我們以後用武力對付任氏企業,還對我們說道,用武力對付任氏企業只能給德雷蒙家族帶來滅頂之災。埃辛,你有沒有思考過,一向我們的『他』怎麼會忽然給我們下達這樣的命令呢?」布賴恩?德雷蒙此時滿面嚴肅,尤其是在他提到『他』的時候臉上更是掛着崇敬的神情,仿佛「他」是能決定人生死的大神一般。
一聽到布賴恩?德雷蒙提到「他」,董事長辦公室內所有德雷蒙家族的成員全部都站起身來,對「他」肅然起敬。
布賴恩?德雷蒙神情更加凝重,他對埃辛?德雷蒙說道:「以往家族遇到什麼困難,『他』總會出現幫家族渡過難關的。但是為什麼這次與任氏企業的商戰中『他』就不出來幫忙呢?假如說『他』忌諱任氏企業,完全可以讓我們不要和任氏企業發生衝突啊。可是為什麼他對我們和任氏企業的商業鬥爭還持鼓勵態度,只是提醒我們不要動用商戰之外的手段。」
「這說明什麼?這說明任氏企業的老闆任超凡一定不是普通人。所以即使我們通過m國外國投資委員會施加壓力,任超凡一定也會找到影響m國外國投資委員會的途徑。所以神通廣大無所不能的『他』才禁止我們動用商戰之外的任何手段來對付任氏企業。」
「因此,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