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明展示出實力和決心後,姜曰廣與幕府的談判,進度陡然加快。
尤其是鄭芝燕這個精通海上事務、對皇帝的貿易政策也很了解的人到來,極大地彌補了姜曰廣的不足,把貿易談判的事情完全分擔起來。
八月十五日的時候,姜曰廣作為大明使者,與幕府將軍德川家光簽訂了《日本國王受封規矩條約》草案,呈報給大明朝廷的理藩院批准。
條約的主要內容,是大明朝廷冊封幕府將軍為日本國王,日本臣服為大明外藩。
明日和平共處,以和平方式解決各種爭端。參考《俺答汗受封規矩條約》,規定了多種糾紛的解決方案。
明日互相尊重,尊重對方的貴族和官員。這是雙方爭論最激烈,經過多次商議後達成的條款。
按照這個條款規定,大明貴族和官員,在日本享有和日本貴族官員同等的地位。他們觸犯法律的最終審判權,參照八議規定由大明皇帝裁決。
日本貴族和官員,被大明以外藩貴族和官員對待,仿朝鮮例降二品,至少享有外籍公士地位。如果在大明觸犯法律,同樣由大明皇帝裁決。
大明各藩的貴族和官員,日本同樣要予以尊重,至少要視作藩士對待。對於諸侯和領主,更是要視作藩主對待。
按照這個條款,鄭芝龍身為大明男爵,他的夫人在日本享有藩主夫人的地位。日本國王會責令平戶藩就扣押翁氏一事向鄭芝龍道歉、賠償金銀若干,並向大明朝廷謝罪。
薩摩藩侵擾琉球同樣有罪,日本國王會責令薩摩藩對琉球做出賠償,並向大明朝廷謝罪。
應該說,這個條款是不夠平等的,顯示了宗主國和藩屬國的差異。
大明作為宗主國,只是有限承認日本貴族和官員的地位。日本作為藩屬國,則要完全承認大明貴族和官員的地位,並且要有限承認大明附屬藩國貴族和官員的地位——
日本藉此進入了大明主導的朝貢秩序,同時喪失了一定權力。
幕府對尊重大明貴族和官員沒有什麼意見,他們也沒有膽子隨意處置這些人。
之所以提出異議,是因為這個條款如果完全實施,日本貴族和官員會極力追求大明爵位和官職,以求獲得大明朝廷庇護、被大明皇帝審判。
所以幕府一方,爭取到一個補充條款,那就是大明朝廷在冊封日籍人員爵位和官職前,會提前和日本國王商議。
大明朝廷尊重日本國王在本國的治理權,把他視作藩國君主對待。如果日本國王否定某個日籍人員的爵位和官職,大明朝廷會認真考慮。
松前公廣被冊封子爵之事,幕府予以承認。但是下次再發生這樣的事情,就需要提前和日本國王商議了。
姜曰廣對此是有些不甘的,因為他還想引誘一些藩主,讓他們帶兵去遼東作戰。
但是這個條款一出,大明不能隨意冊封爵位和官職,他就很難引誘日本藩主大規模出兵了。
所以他在這一條上糾纏了很久,直到朝廷再次傳來命令,催促他儘快達成和議結束對日戰事,姜曰廣才不甘心地答應了這一條。
不過他也爭取到一個補充條款,那就是大明可以派人招募無主武士和民眾,幕府不得阻攔——
他打算招募一些人看看效果,看看這些浪人和流民,能否在遼東成為合格的兵員。
之前的招募藩主想法,轉變為招募武士。
鄭芝燕對此也是贊同的,因為鄭家也想招募一些日本人打頭陣。南洋開藩時有什麼危險的地方,都可以讓招募的日本武士去探險。
而且這個做法,能有效減少一些浪人淪為倭寇,可以讓海上更安穩。
所以他們通力合作,讓幕府答應了這個條款。
和平共處、相互尊重之後,第三條是互惠互利。
按照這個條款規定,大明和日本互相開放通商,並且協定關稅。
雙方互為最惠國,